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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兜售“上头电子烟”,获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2022-04-06 15:00 举报
近年来,电子烟作为香烟替代品,逐渐受到烟民的青睐.但却有一些犯罪分子动起了歪心思,利用网络售卖一种掺杂毒品的“上头电子...

近年来,电子烟作为香烟替代品,逐渐受到烟民的青睐。但却有一些犯罪分子动起了歪心思,利用网络售卖一种掺杂毒品的“上头电子烟”,这种电子烟披着“普通电子烟”的外衣,实际上是一种新型毒品,贩卖者和吸食者均已触犯了法律!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周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扣押在案的毒品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2021年7月3日、7月4日,被告人周某伙同樊某(另案处理)以100元/支的价格向李某(系未成年人)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共3支。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李某住处查获该3根电子烟,经鉴定,均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向未成年人贩卖其他少量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周某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我国2021年7月1日已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销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属于贩卖毒品行为,吸食“上头电子烟”,则属于吸毒行为。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加强对新型毒品的防范,尤其是年轻人在日常交友过程中应自觉提高拒毒、防毒的意识,切不可轻易尝试他人提供的“上头电子烟”,更不可为牟利而贩卖此类“上头电子烟”,自觉远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湘潭市岳塘区法院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平安法治岳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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