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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检动态】嫩江检察院联合多家单位整治电子烟销售市场,守护未成年人“无烟青春”【第880期】

2022-03-09 15:00 举报
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




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方针,斩断电子烟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2022年3月15日,在第四十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嫩江市人民检察院、嫩江市烟草专卖局、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开展“2022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联合行动”。





3月15日上午,嫩江市人民检察院、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烟草专卖局会议室召开“2022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联合行动”动员会。会上,与会各方共同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电子烟管理条例》中关于校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的有关规定,就如何切断未成年人购买电子烟渠道、清查校园周边售卖电子烟的具体举措展开热烈讨论,并在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工作步骤、惩处制度、预期效果及监督机制等方面达成了共识。



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2022年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局联合印发的《清理整治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严厉打击涉电子烟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方案》,嫩江市检察院、嫩江市烟草专卖局、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嫩江市内3家电子烟销售商户和校园周边4家副食店进行了突击检查并现场开展法律法规宣讲。

此次行动中,执法人员重点对电子烟销售者经营资质、是否张贴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公告、电子烟使用期限、电子烟种类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全面排查了是否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销售过期电子烟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嫩江市校园周边未发现电子烟售卖点,市区内电子烟销售商户在售卖电子烟时均通过核查身份证或扫描烟龄系统判明了购买者的年龄信息,不存在非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行为。

此次联合行动是凝聚各方力量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屏障、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第一步,展示了嫩江市人民检察院、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整治电子烟商户非法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行为、为未成年人营造“无烟校园”的决心。接下来,嫩江市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强化监督质效,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并跟踪问效。同时在常态化开展专项“禁烟”活动的基础上,依托“法治副校长”制度,定期在嫩江市各中小学开展未成年人禁止购买电子烟法律宣传,提高学校、学生、家长对电子烟危害的警惕性,切断未成年人购烟的线上线下所有渠道,推动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协同发力,助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

检察官释法

1.什么是电子烟?

电子烟是一种模仿烟草的电子产品,主要成分为甘油、丙二醇,亦含有尼古丁。尼古丁属于剧毒化学品,未成年人呼吸系统尚未发育成型,吸入此类雾化物会对肺部功能产生不良影响,使用不当还可能导致烟碱中毒等多种安全风险。

2.电子烟的危害?

近年来,电子烟作为传统烟草的替代品,以其个性化的口味和“无害”“健康”的营销口号,在青少年群体中广受追捧。但研究发现,电子烟不仅存在损害免疫、引发心脑血管疾病、致癌等风险,还会增加青少年吸食传统香烟的可能性,加快吸烟人群低龄化的趋势。

3.为什么不能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条 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4.《电子烟管理办法》(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

第六条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电子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劝阻青少年吸电子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

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 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

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

第二十六条 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编辑:刘    晨

一审:孟馨蕊

二审:刘    颖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嫩江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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