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处罚!
日照公安以案说法系列报道18:
6月8日
五莲县公安局联合县烟草专卖局
向给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的王某
正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款2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2022年3月,五莲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辖区一商铺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行为。
因为涉及到未成年人,得到该线报后,公安机关立即开展工作进行侦查。由于该商铺地处闹市,人流量较大,取证较为困难。随后办案民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更为详细的侦办计划。
历过两个多月的便衣侦查,5月20日,民警将正在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店主王某当场抓获。王某供述,“我也知道卖给学生电子烟是不对的,可为了挣钱脑子就犯了迷糊......”
随后,五莲县公安局依法将该案件移交五莲县烟草专卖局进行处理。接到移交的案件以后,五莲县烟草专卖局及时跟进调查,对王某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罚款的决定。
电子烟主要由烟油(含尼古丁、香精、溶剂丙二醇等)、加热系统、电源和过滤嘴四部分组成,通过加热雾化产生具有特定气味的气溶胶供使用。从广义来说,电子烟是指电子尼古丁递送系统,包括电子烟、水烟筒、水烟笔等多种形式。从狭义来说,电子烟单指外形与卷烟相似的便携式电子烟。电子烟是一种新型烟草,本质还是烟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日照公安机关将加强与烟草专卖、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行为,依法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教育部门、学校、家庭、社会应加强对电子烟危害的宣传教育,广大青少年应做到主动远离电子烟。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