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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烟消费税相关业务问答

2022-11-06 13:00 举报
一、消费税征管事项1.问:纳税人在申报电子烟消费税前是否需要先完成消费税的税种核定,税种有效期起止时间如何规定?答:电子...

一、消费税征管事项

1.问:纳税在申报电子烟消费税前是否需要先完成消费税的税种核定,税种有效期起止时间如何规定?

答: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需要完成消费税税种的认定及归类工作,税种认定的有效期起为电子烟许可证的有效期起,但早于2022年11月1日的,录入2022年11月1日;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且电子烟许可证有效期起在2022年第四季度的,有效期起录入2022年10月1日,税种认定的有效期止为电子烟许可证的有效期止。

完成电子烟消费税税种认定后,金三系统将自动发起电子烟生产企业身份归类流程。

2.问:通过什么报表申报电子烟消费税

答:税务总局在《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注1《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中新增了“电子烟”子目,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业务的纳税人,按照调整后的《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3.问:电子烟消费税的申报频次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014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期限改为按季度,申报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一般纳税人仍按月申报消费税,申报期限为月度终了后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内。

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其消费税纳税期限调整为一个月。

4.问:何时可在电子税局中开放电子烟消费税申报模块,以便企业尽早熟悉申报表结构

答:预计12月初开放相应模块。

5.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中2022年11月是指申报期还是所属期

答:《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11月为所属期。

6.问: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本期消费税无销售额是否需要申报

答:消费税纳税人本期无销售额,仍需进行消费税申报,如实申报相应销售数据,若无销售额,则进行销售额零申报。

7.问:我公司为仅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业务,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类型为电子烟代加工,是否需要核定消费税?

答: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的企业和仅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业务的企业即使取得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代加工企业),但并不属于纳税人,无需进行税种认定。

8.问:具体哪些电子烟生产企业需要认定消费税税种?

答: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的企业,具体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类型为“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类型为“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无需进行税种认定。

9.问:委托加工的电子烟,是直接由品牌方持有方申报销售额,还是参考卷烟,由代工厂代扣缴,然后品牌方申报并抵扣代工厂已经缴纳部分

答: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

10.问:电子烟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否只针对烟弹、烟具、一次性电子烟、组合销售?是否含烟油等原材料

答:电子烟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目前烟油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11.问:持证企业(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自有品牌并出口销售是否需要征收消费税?

答: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不征消费税。

12.问:电子烟生产企业(持有生产许可证)接到境外客户的订单委托另一企业进行生产,另一企业生产加工后直接出口给海外客户,相关商标由境外客户持有,是否需要申报消费税?

答:仅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业务的企业,未持有商标,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无需进行电子烟消费税申报。

13.问:加热不燃烧产品是否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的征税对象

答:“加热不燃烧”的产品目前仍归类为传统卷烟,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范围。

14.问:哪些企业需要认定批发电子烟消费税税种?

答: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电子烟)证面信息,通过核心征管系统对“电子烟(批发环节、从价计征)”消费税税种认定进行逐条维护。认定电子烟批发消费税税种有效期起时间为许可证有效期起的日期,但不可早于2022年11月1日;税种有效期止时间为许可证有效期止的日期。

截止目前,烟草专卖局计划仅给31个省级及2个计划单列市(深圳、大连)烟草公司发放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电子烟)。

二、发票开具问题

1.问:企业在开具电子烟发票时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答:电子烟企业在开票前应确保已将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具体为税务UKey:V1.0.20_ZS_20221031,税控盘、金税盘:V2.0.51_ZS_20221031。

2.问:11月1日起,电子烟生产和批发企业应如何开票?

答:电子烟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将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并通过“电子烟发票”开具模块,使用电子烟专用商编库内的税收编码,即“103040505(电子烟烟弹)”“103040506(电子烟烟具)”“103040507(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开头的“电子烟类”税收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3.问:所有企业都能用电子烟专用编码开票吗?

答:目前新增3类电子烟专用编码,专用编码只有电子烟生产、批发企业能够查看下载及使用;通用编码新增4类电子烟编码,原有烟草编码维持原有使用规则。

4.问:我公司为纯代加工企业,即采购原材料后加工为成品,移交给品牌方或委托方,请问如何开票?

答:代加工生产企业使用通用编码“103040504(电子烟代加工)”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

5.问:我公司只提供单纯的人力组装,原材料由委托方提供,请问如何开具加工费发票,是否要开成“103040504(电子烟代加工)”?

答:以委托加工的形式,由委托方购买材料,受托方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加工,再将产品或半成品移交给委托方,仅收取加工费的,开具“加工费”增值税发票。

6.问:我公司生产烟杆的半成品和雾化器的电池组件,无法直接使用,经咨询烟草专卖局,我公司无需取得电子烟生产许可证,将半成品移交给公司B,公司B为代加工企业,公司B再加工后将货物交付品牌持有方,请问我公司如何开票?

答:半成品类不通过电子烟税收编码开具,公司B通过电子烟通用编码“103040504(电子烟代加工)”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

7.问:我公司为生产企业,业务有为海外品牌代加工后出口(非持有品牌)、为国内品牌代加工后移交国内委托方(非持有品牌),生产自有品牌出口(持有品牌),生产自有品牌内销(持有品牌),请问如何选择开票编码?

答:代加工生产企业为国内持有品牌方代加工后移交委托方,使用电子烟通用编码“103040504(电子烟代加工)”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

代加工生产企业(未持有海外品牌)为海外品牌方代加工后出口,使用电子烟通用编码“103040504(电子烟代加工)”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

生产企业生产自有品牌后内销,使用电子烟专用编码“103040505(电子烟烟弹)”“103040506(电子烟烟具)”“103040507(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开头的“电子烟类”税收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生产企业生产自有品牌后出口,使用电子烟通用编码“103040501(电子烟烟弹)”“103040502(电子烟烟具)”“103040503(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

8.问:我公司收回代加工的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请问如何开票?

答:公司为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或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使用电子烟专用编码“103040505(电子烟烟弹)”“103040506(电子烟烟具)”“103040507(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开头的“电子烟类”税收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9.问:我公司在2019年有一批电子烟未开票,已在当时申报未开票收入,请问是否需要通过电子烟模块开具?

答:补开10月份之前的发票,纳税人可按之前开具的税收编码开具,填写备注:“补开XX月XXX发票”。

10.问:我公司红冲2022年11月1日之前的电子烟业务,红字发票是否要选择电子烟编码?

答:按之前开具的税收编码开具红字发票。

11.问:我公司补开2022年10月的电子烟发票,请问如何开具?

答:2022年10月销售电子烟开具增值税发票,通过发票开具模块(非“电子烟发票”专用模块),使用商编库的税收编码,“103040203”,货物和劳务名称: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烟草制品;关键字:电子烟,填写备注:“补开10月XXX发票”。

12.问:开具红字发票有什么要注意的事项?

答:(1)非电子烟企业开具电子烟专票红字信息表时,只能以购买方身份申请,开具理由默认为“涉及销售数量和金额变更”;

(2)电子烟专用编码未向非电子烟企业开通使用权限,非电子烟企业无法选择电子烟专用编码,需要选择通用编码中的电子烟编码填开红字信息表,红字信息表信息上传至税控系统后,由税控系统将红字信息表中内容替换成蓝字发票,因此对于非电子烟企业购方申请方式申请红字信息表的情况,仅支持全额红冲,不支持部分红冲。

(3)电子烟企业以销方身份和购方身份申请红字信息表时,需增加电子烟红字信息表申请原因。申请原因分为两种“涉及销售数量和金额变更” 、“仅涉及销售金额变更,不涉及购销方销售数量变动,需谨慎操作!

13.问:在选择电子烟编码开具时,发现部分产品名称一致但税收编码不一致,请问是什么原因?

答:相同电子烟盒包装商品条形码对应一个税收商品编码。颜色不同但货物名称相同,其税收商品编码不同。如A品牌X型号烟杆(红色)和A品牌X型号烟杆(蓝色),其商品货物名称相同,但税收编码不同。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全球雾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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