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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寄递将限制具体数量了!

2022-10-08 08:00 举报
9月30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邮政局研究起草了《国...

9月30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邮政局研究起草了《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寄递限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的规定,寄递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寄递电子烟产品每件限量为: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烟具2个;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


二、寄递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每件限量为12ml。


三、寄递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每人每天限寄一件(次),不准多件寄递。


四、对因技术审评、质量监督检验和鉴别检测等特殊情形需超量寄递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需提供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凭证。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交易主体双方之间运输配送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  

2022年 月 日



目前,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段,意见要求于2022年10月30日前反馈。


联系人: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司徐子岳

传真号码:010-63605433

电子邮箱:xuziyue@tobacco.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司(邮编:100045),请在信封上注明“电子烟寄递限量通知征求意见”。



通知发布之后,顺丰快递10月3日在多个省份上线了电子烟寄送数量限制提醒,和国家烟草专卖局9月30日发布的寄送征求意见稿一致。


由此看出,国家对于电子烟的管控将会越来越规范,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私下采购、邮寄电子烟的交易行为,对电子烟的良性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零售生意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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