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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热不燃烧(HNB)“烟弹”属于烟草制品,当心别踩了法律雷区!

2022-01-13 12:00 举报
近些年来,关于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的违法案件屡见报端,屡禁不止.那么,究竟什么是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又为什么成为重点执法...


近些年来,关于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的违法案件屡见报端,屡禁不止。那么,究竟什么是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又为什么成为重点执法的对象。这里,有必要科普一下相关知识。



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Heat No Burn,缩写为HNB)是一种新型烟草制品,过器具的特殊加热源对“烟弹”中的烟丝进行加热,从而挥发烟丝中的尼古丁及香味物质,产生烟气来满足吸烟者需求。由于加热温度(500℃以下)低于传统卷烟的燃烧温度(600至900℃),减少了因烟草高温燃烧热裂解和热合成产生的有害成分,侧流烟气和环境烟气释放量也大幅降低。


三个主要特征:


1、不燃烧

2、为吸食者提供烟碱

3、较低的焦油含量


三种加热方式:


1、电加热型

2、燃料(如碳加热)加热型

3、理化反应加热型(如物理结晶、化学反应等)


目前,以电加热型和碳加热型为主,理化反应加热型只有专利保护尚无产品。


1、电加热型产品需要配套的烟具对烟支或烟弹进行加热,代表产品有菲莫国际的iQOS(烟支品牌为Marlboro、HEETS和PARLIAMENT,配套的烟具品牌为iQOS)、英美烟草公司的Glo(烟支品牌为Kent,配套的烟具品牌为Glo)、日本烟草公司的Ploom Tech(烟弹品牌为Ploom Tech,配套的烟具品牌为Mevius)等。


2、碳加热型不需要配套的烟具对烟支进行加热,代表产品有雷诺烟草公司的Revo(烟支品牌为Revo)等。


加热不燃烧卷烟制品,包括加热器具和烟弹等两个组成部分。目前,加热不燃烧(HNB)“烟弹”已明确属于烟草制品,禁止在国内非法经营,包括生产、进口和销售。


2017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IQOS、GLO、Ploom、REVO等4种类型的新型卷烟产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2017年11月,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相关单位送检的IQOS“烟弹”样品成分进行了鉴别检验,从中检出烟碱、4种烟草特有的N-亚硝胺以及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相一致的右旋烟碱旋光异构体比例范围、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相一致的次要生物碱种类,判定“烟弹”样品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填充物由烟叶制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此类新型加热不燃烧卷烟属于烟草专卖品,应当纳入烟草专卖监管范围。因此,以iQOS为代表的加热不燃烧“烟弹”的全部或部分以烟丝为原料,并且以包裹烟丝的形式制成,应该属于烟草制品,列入《烟草专卖法》的监管对象,并与传统卷烟适用相同的法律法规。



涉嫌非法经营加热不燃烧“烟弹”等烟草制品的行为,将根据以下法律法规进行量刑定罪。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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