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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售!水果味电子烟以后买不到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图解《电子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04-01 19:00 举报
近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
近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这也意味着,水果等口味电子烟2022年5月1日起将要退出市场。

过渡期内,水果等口味电子烟出现涨价
  
“得抓紧囤点了。”这是小林看到调味电子烟将要禁售后的第一反应。
  
“现在店里很多口味已经缺货了。如果现在买还能挑口味,之后可能连口味都挑不了,想囤货的话赶快囤。”在北京丰台区一家商场内,某电子烟集合店的店员告诉中新财经记者,“到了5月1号以后,就都不能卖了。”
  
《电子烟管理办法》将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丰台区某电子烟集合店。中新网记者 谢艺观 摄
  
在《办法》出台后,多个电子烟品牌已作出回应,表示积极落实监管要求,并宣布在国内市场将停产水果等风味产品。
  
同时,记者探访了解到,不少电子烟门店内,水果味电子烟价格已出现上涨。
  
北京市海淀区某电子烟品牌专卖店的工作人员向中新财经记者表示,现在一盒价格是120元。记者注意到,此前一盒烟弹(含3颗)的正常售价是99元。工作人员解释称,“现在都进不到货,进货的时候价格就贵。”
  
“不止我们这家店铺,全城很多店铺都在缺货。”工作人员补充道,“现在即使想囤货,口味都不全了。”
  
为何要禁售调味电子烟?
  
近年来,随着监管的“递进”,电子烟行业一直处于调整之中。
  
2019年11月,国家烟草专卖局等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提到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
  
此后,电子烟企业“重心”迅速转至线下,各大品牌门店“遍地开花”,中新财经记者曾搜索附近1公里某电子烟品牌门店,显示共有7家。

某零售店售卖的电子烟产品。中新网记者 谢艺观 摄
  
但相较于此前提出的“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等,此次宣布禁售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令很多电子烟企业,甚至消费者不解。
  
对此,北京控烟协会会长张建枢向中新财经记者解释,“如果是以戒烟为目的,那应该是保持烟草口味,而不应该有各种水果、花香、植物等口味。”
  
“过去实践也证明,这对于青少年诱惑力特别强。另外,水果、薄荷等口味,在食品中添加是允许的,但点燃后通过呼吸道吸进去,风险会大大提高,对人的危害也是增加的。”他说。
  
2021年10月,复旦大学健康传播研究所发布的《电子烟营销及对青少年健康影响研究报告》显示,被调查的青少年中,接近半数在13-15岁初中阶段第一次开始吸用电子烟,过去30天吸用过电子烟的青少年用过最多的口味是水果味。

资料图:安徽合肥小学生行为艺术力倡导戒烟。中新社发 安君 摄
 
短期内行业将面临“阵痛”
  
3月11日《办法》发布后,拥有悦刻品牌的雾芯科技美股股价一夜跌幅超36%。
  
“新规之下,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禁售预计致使年轻消费人群及女性消费者流失压力加大,短期来看,我国电子烟行业需求总量将面临下行压力。”招商证券表示。
  
不过,在业内看来,整个行业虽会经历阵痛,但不至于就此沉沦。
  
与《办法》一同发布的,还有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此次更新的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将雾化物添加剂的许可使用物质数量调整为101种(此前征求意见稿为122种),但仍包含可可提取物、香荚兰豆酊、椒样薄荷油、柠檬油等口味型成分,后期或可销售以烟草为特征风味的混合型烟草口味产品。”天风证券分析师吴立指出。
  
“虽然以后店里只能卖烟草口味的了,但还是能经营下去的,烟草味也可以分很多口味。”某电子烟品牌专卖店工作人员亦表示。
  
近日,雾芯科技创始人汪莹也在财报发布后的电话会议上称,“我们相信新的标准和措施能显著提高成年吸烟人群对减少产品危害性质的认可,对口味的限制不会影响数百万传统吸烟者对于减少危害的核心需求。”
  
另外,“监管对出口规定有所放松,我国是全球主要电子烟产业链的所在地,未来将在海外电子烟市场成长的带动下,实现持续扩张。”中国银河证券分析师陈柏儒认为。

资料图 :电子烟烟油。中新网记者 金硕 摄
  
电子烟品牌专卖店将大量关店?
  
《办法》明确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未来电子烟门店或以集合店、电子烟+传统卷烟形式存在,众多电子烟品牌专卖店或面临调整。
  
“电子烟不设单独的专卖许可,而是并入烟草专卖许可证范围,这意味着大量的传统卷烟渠道有望转化为电子烟渠道,但鉴于电子烟门店需要满足传统卷烟区位限制(如商场、学校周边等)和距离限制,预计大量的门店将面临关闭或重新择址。”东吴证券表示。
  
不过,中新财经记者注意到,面对监管,企业“钻空子”“躲猫猫”行为屡禁不止。如,虽然电商平台已屏蔽“电子烟”,但如果搜“雾化棒”、“0焦油”等,仍可看到疑似电子烟产品在售卖。
  
有业内人士担心,此次在国内禁售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大量“调味电子烟”恐从非法走私渠道进入国内市场



电子烟管理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安全,促进产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电子烟管理办法》,现予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22年3月11日

(主动公开)

 

电子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烟管理,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和进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子烟产业政策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产业政策,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

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电子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劝阻青少年吸电子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

 

第二章 生产与质量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对电子烟产品进行技术审评。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监督管理所需的检验、检测、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电子烟抽检抽测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或检验。

第八条 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上述企业设立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前款规定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九条 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生产企业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许可。

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除应当具备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经营主体改变许可范围或者具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一条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所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下同)、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应当从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不得非法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以及烟草废弃物。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的购销计划。

第十三条电子烟产品应当使用注册商标,使用和管理适用烟草制品商标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产品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建立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委托生产电子烟产品的,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应当对所委托生产的电子烟产品质量负责,并加强对受托代加工企业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第十六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以加强对电子烟的全流程管理。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

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第十九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销售。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

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第二十一条电子烟广告的监督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

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电子烟产品的展会、论坛、博览会等。

第二十二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

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

第二十四条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五条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六条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第四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进口产品的批发业务。

第二十九条进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应当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报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当通过技术审评,并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第三十条进口电子烟产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检验。

第三十一条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字样。

第三十二条专供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及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走私等行为。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监管谈话,中止平台交易资格,责令暂停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资格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失信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监管,同时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予以公示。

第三十八条电子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产品、伪劣电子烟产品等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或由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对检举非法生产、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的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等的电子烟组件;烟具包括电子烟烟具、加热卷烟烟具和用于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的烟具,电子烟烟具是指将烟液等通过雾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等的装置;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等;雾化物是指可被电子装置等全部或部分雾化为气溶胶的混合物及辅助物质。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中经营主体取得或变更相关许可事项,应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加热卷烟纳入卷烟管理。

其他新型烟草制品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LQ Law鹿其法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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