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QOS旗舰店| IQOS电子烟| IQOS专营店| IQOS自营店| IQOS维修| IQOS直营店

电子烟事件点评

2022-03-09 08:00 举报
一跃博&刘洋带您看电子烟【财通商社 新型烟草】#《管理办法》出台国标二次征询、行业进入监管新时代#事件1)3月11日,国家烟草...



跃博&刘洋带您看电子烟

【财通商社 新型烟草】

#《管理办法》出台国标二次征询、行业进入监管新时代


#事件

1)3月11日,国家烟草局发布《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并要求于2022年3月17日前反馈书面意见。

2)同日国家烟草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标二次征求意见、减少24种许可添加剂、明确电子烟仅可呈烟草风味

相较于一次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明确限制电子烟口味,本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强调电子烟口味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并明确限制电子烟仅可呈现烟草口味,薄荷醇、水果、花香等口味电子烟将被禁止。

相比美国FDA对于电子烟的口味限制仅保留烟草、薄荷醇两种口味,我国对电子烟口味限制更为严格。

此外,二次征求意见稿减少了24种许可添加剂、并下调了18种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另新增3种添加剂。减少的添加剂多用于调配果香、薄荷醇、花香等口味,新增3种凉味及甜味剂,可适当添加用作口味调配。


#《管理办法》正式文件出台、自5月1日期实施

核心变动:

1)生产方面,产品的技术检测需通过国务院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机构进行评审,并建立抽检制度;加强了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分立、合并、撤销等均需经由监管部门批准并登记;生产企业IPO需经审查同意;

2)销售方面,未通过技术评审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禁止以展会、论坛等形式推介电子烟产品,监管部门将对电子烟产品运输进行监管;禁止销售非烟草口味的调味电子烟。

3)进出口方面,去掉了外商投资电子烟生产企业可申报立项条款;且进口电子烟需通过技术评审。

此外,《管理办法》未包含电子烟征税方法。


#雾芯科技21财年扭亏为盈、收入同比大增123%

雾芯科技发布2021年财报公告, 21Q4收入19亿元,同比增长17.7%,经调整净利5.4亿元,同比增长27.9%。2021年全年,公司收入85.2亿元,同比增长123%,经调整净利润22.5亿元,成功实现扭亏为盈,毛利率43.07%。公司业绩增长良好,旗下电子烟品牌“悦刻”龙头地位稳固,短期受市场情绪和政策监管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市场表现承压


#投资建议

《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明确了监管部门在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强对上市和进口产品的检测审查力度,明确仅烟草口味电子烟可在国内市场销售,保护未成年人红线不可触碰。

预计国标征二次求意见完成后,经过审查、批准和发布,近期也将正式落地,未来政策将对行业的规范发展产生长远影响。

伴随政策积极推进,不合格产品、产能将被加快出清,促进市场份额集中。短期行业经历政策磨合期,中长期在全球新型烟草大趋势下,行业将迎来有序、稳步发展。



【天风新兴产业】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监管靴子落地!


3月11日下午,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核心监管内容包括:

1. 生产端:牌照制管理。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2. 销售端:1)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2)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3)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4)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5)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3. 进出口贸易:进口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


点评:

1. 电子烟监管靴子落地:自去年12月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来,监管快速落地显示了国家加速推进雾化电子烟产业规范发展的决心,自今年5月1日起国内电子烟销售正式进入合规化发展阶段。

2. 生产端准入门槛大幅提升:生产端(代工、品牌、雾化物、烟碱企业等)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此种监管方式将利好国内合规的上下游企业,“小散乱差”型企业逐步退出市场,未来行业集中度将继续提升!

3. 销售端 取消专卖店转向集合店!参照传统卷烟许可证管理方式,经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批发销售。此举将对国内现存的通配、微商、串货、乱价等违规销售行为进一步遏制和打击,有利于正规品牌、产品和渠道的健康发展。同时,管理办法规定零售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未来零售门店将经营销售多品牌产品。

4. 预计未来口味以烟草为特征风味的混合型口味产品为主。此次更新的国标(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将雾化物添加剂的许可使用物质数量调整为101种(此前征求意见稿为122种),仍包含可可提取物、香荚兰豆酊、椒样薄荷油、柠檬油等口味型成分,我们认为后期或可销售以烟草为特征风味的混合型烟草口味产品。

5. 预计后续电子烟经交易管理平台,对电子烟进行税收征缴。参考海外,目前全球大多数国家仅对雾化设备征收消费税(增值税);雾化烟弹中的烟油(含尼古丁)主要是根据出售的毫升来征税(从量税),我们预计我国后续也有可能采取从量+从价复合计税的方式,进而为国家财政收入做出正面贡献。

6、雾化电子烟纳入监管后,中烟系供应商或可加速布局。之前由于担心合规问题,中烟系供应商龙头仅是尝试性布局。我们认为后续中烟系供应商或可发挥渠道优势,进军雾化电子烟相关产业链,如烟油、雾化代工等。

综上,我们认为,此次管理办法意见稿的发布初步划定了雾化电子烟的生产、销售和监管方向,监管落地将有效推高行业门槛,集中度提升,利好行业上下游龙头企业。


投资建议:

1)中烟供应链:重点推荐-中烟供应链:劲嘉股份(国内烟标龙头、积极卡位布局新型烟草);建议关注:中烟香港、华宝国际、中国波顿、集友股份、顺灏股份、东风股份。

2)雾化产业链:重点推荐-思摩尔国际(全球雾化设备生产商龙头)、建议关注:雾芯科技。

联系人:天风新兴产业 吴立/蒋梦晗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核心纪要

客服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