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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异地携带限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22-09-25 19:00 举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电子烟产...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异地携带限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0月30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司徐子岳

传真号码:010-63605433

电子邮箱:xuziyue@tobacco.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司(邮编:100045),请在信封上注明“电子烟异地携带限量通知征求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异地携带限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的规定,每人每次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具体通知如下:

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不得超过150个,烟具不得超过10个,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不得超过150个,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不得超过300ml。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异地携带限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021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令第750号),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发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一、起草过程

为落实《电子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电子烟监管工作,规范电子烟流通秩序,2022年4月,国家烟草专卖局着手研究起草电子烟异地携带限量管理规定,通过多部门集中座谈和研讨,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异地携带限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为明确每人每次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具体限量规定。


文章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
时间:2022年9月30日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行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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